精卵捐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五條  以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實施之配偶間人工生殖,除第十六條第三款及其違反之處罰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愛的小叮嚀:

這個法規的意思是提供人工生殖服務之醫療院所需經評鑑合格,請上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網站查詢,記得喔!這些名單每年會更動。 台灣目前尚無公益法人機構提供此項服務,提供此項服務之醫療院所也未收取任何服務費,完全是義工性質服務,醫療院所還需先負擔所有檢驗費及冷凍保存半年之費用,這些費用有時還會變成呆帳。

第七條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1. 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2. 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3. 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愛的小叮嚀:何謂四等親?

一 等 親

父母、親生子女等直系血親

二 等 親

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等

三 等 親

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阿姨、姑姑、伯、叔、舅、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四 等 親

堂兄弟姊妹、姑表兄弟姊妹、舅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


第八條  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
1. 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2. 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3. 以無償方式捐贈。
4. 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

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用。

愛的小叮嚀:
1. 營養費經主管機關訂立目前行情大約是捐精每次台幣6000~ 9000元,捐卵每次以不超過99000元為上限。
2. 捐贈者有年齡限制,但受贈者無年齡限制,也就是男女不分年齡,只要有婚姻關係都可借精(卵)。

第九條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捐贈人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
捐贈項目、數量及日期。
第十條  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該受術夫妻完成活產,應即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第十一條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愛的小叮嚀:
1. 施術前請先取得 '公證人公證' 書面同意書。
2. 台灣地區各地公證人名錄請上網查詢: www.judicial.gov.tw (首頁/業務宣導/公證業務…)
3. 公證需準備下列證件:夫妻倆帶同意書、身分証及印章親自到公證事務所辦理。
4. 公證費用大約1000元 (僅供參考,各家有些許差異) 。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愛的小叮嚀:
意思是不能自己帶親朋好友要求醫師使用她(他)的卵子(精子),也就是不能指定捐贈的意思。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1. 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
2. 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
3. 人工生殖施術情形。
4. 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資料。

第十五條  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
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目、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
已依前項規定辦法先行查證,因資料錯誤或缺漏,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以下列各款之情形或方式為之:
1. 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2. 以無性生殖方式為之。
3. 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
4. 精卵互贈。
5. 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6. 每次植入五個以上胚胎。
7. 使用混合精液。
8. 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愛的小叮嚀:
每次最多只植入四個胚胎,多餘的胚胎則選擇冷凍保存或銷毀。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屬人體試驗者,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於受術妻懷孕後,應建議其接受例行之產前檢查並視需要建議受術妻接受產前遺傳診斷。

第四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第十九條  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第二十條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捐贈之生殖細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

第二十一條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保存逾十年。
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愛的小叮嚀:
活產一次不含多胞胎,不小心懷雙胞胎不在此限。
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提供生殖細胞者要求銷毀。
提供生殖細胞者死亡。
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
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保存逾十年。
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
愛的小叮嚀:
最重要的是:每年若未按時繳交儲存費者,生殖中心得依同意書約定自行銷毀。
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但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其所捐贈之生殖細胞,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或胚胎,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
前四項應予銷毀之生殖細胞及胚胎,經捐贈人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提供研究使用。

第二十二條  依本法捐贈之生殖細胞、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及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人工生殖機構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之用途。但依前條第五項規定提供研究使用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五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第二十三條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前項情形,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第二十五條  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

第六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第二十六條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紀錄,應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第二十七條  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料庫管理之: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銷毀。
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行之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
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應指定專人負責前條之通報事項。

第二十九條  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1. 結婚對象有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之虞時。
2. 被收養人有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虞時。
3. 違反其他法規關於限制一定親屬範圍規定之虞時。
4. 前項查詢之適用範圍、查詢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核准從事人工生殖之醫療機構,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人工生殖;其有違反者,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已於2007/3/21經總統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通過

卵子捐贈

所謂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女性不孕症裡有多少人心裡背負著傳統的包袱,而不得其解。有一部份是屬於卵巢功能早期衰竭(POF)或高齡(Aged)而想懷孕者,由於卵巢老化已無法提供健康成熟之卵子,所以很難如願。雖然人工輔助生殖科技已達成熟階段,至今有很多婦女仍然無法如願求子,不過也不必氣餒;在絕望前法律允許精、卵生殖細胞之捐贈,只要經由夫妻雙方同意且經由合法程序找到捐贈者,您仍可藉由試管嬰兒技術來實現有子之願望。

捐 卵 流 程

1. 諮 詢:如您有意願助人,請先來電本生殖中心諮詢 02-25235566 。
2. 預 約:線上預約就診時間,預約可充分保障您的隱私並節省等候時間。
3. 證 件:請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
4. 流 程:生殖中心人員會協助您完成以下事項
(1)填寫捐贈同意書及基本資料。
(2)詳細為您解說捐贈之相關流程。
(3)抽血做健康評估。
(4)請領營養費。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卵子捐贈人完成捐卵程序者,得支付新台幣九萬九千元整。
5. 查 詢:約2星期後可來電本生殖中心查詢健康評估狀況及國民健康署審查結果,若通過以上程序,本生殖中心人員會主動與您聯絡並預約回診日期、時間。
6. 等 候:配對等候時間約3~4週,將由專員通知連絡相關事宜。

捐贈的條件:
1. 本院篩選,女性年滿20歲至30歲內。
2. 身心健康且經本院評估為適合捐贈者。
3. 未曾於他處捐贈者。
4. 具愛心且樂於助人者。

捐卵Q & A

Q1:我可以捐贈卵子嗎?需哪些條件?我一生總共可以捐贈幾次卵子?
女性未婚約20~40歲(若已婚需經配偶同意),皆可自由捐贈,且未曾於他處重複捐贈過。請先於網站上登錄基本資料後,將由專人與您進一步連絡。

Q2:捐贈過程中總共需回門診幾次?
到取卵前約4~10次不等,回診時間依門診的時間自早上9:30~中午12:00;下午16:00~晚上20:00止,打針時間不限,可依回診藥單以方便自己的時間並配合醫師醫囑回院施打。

Q3:健康評估後,大約多久可以配對成功?如何查詢配對進度?
抽血報告約10~14天,經由醫師評斷合格後即可送國民健康署登錄查核,待其查核通過,本院收到合格回覆通知即進行配對。此時專員將會以電話或E-MAIL通知回診日期調整您與受贈者月經週期,服用藥物、打排卵針、追蹤卵泡成孰度,一直到取卵手術約1~3個月即可完成療程。

Q4:什麼時候做健康評估?健康評估項目有哪些?
月經結束後1~5天內均可行健康評估。我們會以電話告知詳細回診時間,並請您攜帶身分證、健保卡並且需空腹6~8小時。除了家族沒有遺傳疾病或其它染色體異常病史、癲癇、血友病病史外,本院會抽血評估基本血液狀況和傳染性疾病,例如:血型、地中海型貧血、糖尿病、B型肝炎、淋病、 梅毒、愛滋病、披衣菌….等等。

Q5:需要自行負擔的費用有哪些?關於營養費給付?
自行負擔的部份,除了您交通往返的費用外及自己健康檢查的費用。其餘檢查評估及療程費用均由受贈者負擔。營養費於取卵手術完成後當天給付,金額依主管機關規定為99000元整。

Q6:捐贈卵子之後,我以後會不會提早更年期?
因為正常人可用的卵子有數十萬顆,捐出數十個卵子並不會造成提早更年期 的問題,所以請不要過於擔心,歡迎隨時用E-MAIL的方式來傳達您的問題。

Q7:取卵過程是如何進行?需要全身麻醉嗎?需要住院嗎?可以上班上課?
取卵的過程是經全身麻醉,由陰道超音波協助使用取卵針固定器將經超音波顯像範圍選取後,利用取卵針將成熟的卵泡級濾泡液抽取出來,交由實驗室技術人員接手後續動作。整個過程無疼痛感,約20~40分鐘左右。取卵手術不需要住院,當天無不適情形即可回家休息或上班上課,回去後請依醫囑服用約3~5天的口服藥。

Q8:打排卵針的成分有哪些?作用為何?
排卵針是女性荷爾蒙(FSH)的製劑,目的在於刺激濾泡的成熟使自然週期原本會萎縮的濾泡由補充的藥劑獲得有效的刺激,而得到較多的卵子。

Q9:打針過程中有沒有需要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活動?
如有對藥物過敏或其它習慣用藥請事先告知醫師,避免藥物影響用藥效果。 一般生活作息無特別限制,但盡可能生活規律、飲食正常、不濫用藥品。

Q10:要打多久的排卵針劑?會有副作用嗎?會影響健康?
由經期來的第1天通知院方開立療程處方,追蹤濾泡情形後再依醫囑打排卵針約7~10天不等。以副作用來說,及少數的人於取卵後5~10天可能會發生OHSS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常見症狀有腹脹、呼吸急促或困難、食慾減少、尿少……..等。基本上依醫師處方處理對健康是不會有危險的。

Q11我的基本資料及生活隱私會不會受到干擾?
本中心將全程維護捐贈及受贈者的隱私,受贈人僅可得知捐贈者的血型、身高、大概長相、學歷或職業屬性,所以雙方的生活不會受到干擾。

精子捐贈

男性不孕的原因近來男性方面的不孕有日漸增多的趨勢,除了外來因素包括緊張、壓力、工作忙碌外、坐在電腦桌前過久及運動過少也成為一個重要的因素;另外吸煙過量及高卡路里食物亦是現代男性不孕的原因之一。其中有少數是屬於非阻塞性無精症患者,也就是說其睪丸因某些因素而無法正常製造精蟲,也因為無精蟲所以無法藉由輔助生殖技術來受孕,想受孕只能等待別人捐贈精蟲了,為協助此類夫妻及早受孕,本院提供精子捐贈的服務,並鼓勵有愛心之健康男性踴躍捐精助人。

捐精後將經由冷凍技術儲存起來;此項技術相當簡單,複雜度不像卵子或胚胎之冷凍,解凍後效果也很好。冷凍過程簡單說就是:先將精蟲初步處理後,加入冷凍保護劑,再藉由溫度遞降儀降至適當之溫度,再將其置入攝氏零下196度之液態氮內保存,保存期限與胚胎相同,依衛生署現今之規定為十年。

捐精流程

1. 諮 詢:如有助人意願者,請先來電本生殖中心諮詢 02-25235566。
2. 預 約:線上預約門診時間,預約可充分保障您的隱私並節省等候時間。
3. 證 件:請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
4. 流 程:生殖中心人員會協助您完成以下事項
(1)填寫捐贈同意書及基本資料。
(2)詳細為您解說捐贈之相關流程。
(3)抽血做健康評估。
(4)請領營養費。
5. 查 詢:約2星期後可來電本生殖中心查詢健康評估狀況及國民健康署審查結果,若通過以上程序,本生殖中心人員會主動與您聯絡並預約前來取精之日期、時間。
6. 等 候:六個月後,請您再次前來抽血做健康評估,如再次通過評估,您半年前所冷凍的精蟲便可開始使用。

捐贈的條件:
1. 本院篩選,男性年滿20歲至40歲內。
2. 身心健康且經本院評估為適合捐贈者。
3. 未曾於他處捐贈者。
4. 具愛心且樂於助人者。

營養費:
傳統上之捐贈之行為以助人為出發點,故只是象徵性之營養費,但標準不一,近年由於社會觀念上之改變且為了方便管理,不得不訂定參考標準。
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精子捐贈人完成捐精程序者,得依造行政院衛福部之規定,給予八千元營養費,若捐精者到醫院門診次數多於3次得酌量增加,但整個捐精程序總金額至多不得超過八千元整。

每人可以捐幾次?
捐贈行為有列管,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且最好只在一處捐贈,請勿到處捐贈。